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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新闻

公开电子眼位置减少隐蔽执法

说明:2008年12月20日,公安部发布了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安防技术应用在家居安防智能

说明:家居安防谈了很多年,但并是所有的人对家居安防都有一个很清晰的界定,这也是中国家居安防市场一直没有繁荣起来的重要原因。在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对于现代居家生活,很多家庭还只停留在现代豪华装修中,而家居智能安防这个概念还没有完全被普通的家庭接受,人们对家居安全的认识也都还停留在防盗方面。

消除娱乐场所安全隐患

说明:郑州公安民警和消防联合检查,对全市的娱乐场所进行检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防和建筑智能化在北京奥运会的应用

说明:从今年北京奥运会非常有力的佐证了安全防范将是智能建筑领头羊论断的观点,下面我就把北京奥运会上一些具体的情况,特别是安全防范和建筑智能化的一些情况,向大家做一个介绍。

电子眼设置地点需对社会公布

说明:工作人员从公安部交管局25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将在明年4月1日正式实施。据了解,“电子眼”的设置和查询、滞纳金等都是人民普遍关注的问题需要调整等。

国家检验检疫电子执法用数字视频监控

说明:近年来随着科技水平的发展和普及,国家质检总局希望通过建设数字化网络视频监控系统来实现货物的检疫和加快出口速度,提高工作效益,这种方法还可以对重点部分进行视频采集和重点监控。对发生的异常现象可以回播视频。来分析、统计等来后继处理。真正实现网络化办公,提高效益。

强制认证安防产品利民利企

说明:经过短短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安防市场上的产品已经是琳琅满目,但就市场上的产品质量来看还是良莠不齐的,究其原因与企业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有很大的关系。其实在2001年第5号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范围,是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的有关内容就已经指明了我国安防行业产品质量管理的未来发展方向。

安防在电力事业的商机

说明:在今年四季度首批中央投资中,电网企业拿到了40亿元的份额。经济社会要发展,电力工业要先行。这是长期以来,被国民经济与电力发展证明了的科学结论。实践证明,有坚强的电力保障,经济社会才能持续发展;否则,就会拖经济社会发展的后腿。因此,电力工业继续保持平稳较快的发展趋势,继续保持一定的投资强度,是明年电力行业的首要任务。

智能交通不仅仅是技术问题

说明:经济繁荣的城市,带来的交通问题也是让人头痛的,智能交通成为一种选择

为卷烟厂构建安全的视频监控系统

说明:随着改革开发带来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的流动人口量也在增加,随着而来的不定因素就很多,社会治安问题等等。对这些问题。国家提出了保证社会治安问题。通过科技加强对社会综合治理等的重要内容。
公开电子眼位置减少隐蔽执法
   
    
  2008年12月20日,公安部发布了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程序规定》贯彻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要求,要求交管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指出。

  轻微交通违法以教育优先

  “过去,我们强调对交通违法行为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但现在我们强调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该负责人表示,《程序规定》突出强调了教育优先的原则,这不仅仅是语序的调换,更是彰显了交管部门执法理念的变化。

  为使教育优先落到实处,《程序规定》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据了解,目前河北、江苏、浙江等地已经相继推出了对部分口头行为采取口头警告教育的措施,收到了不错的社会效果。

  在文明执法方面,《程序规定》要求交警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规范文明用语。为加强执法监督,《程序规定》还要求在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建立值日警察和法制员制度。

  “如果交警执法存在冷、硬、横的现象,针对不文明执法行为,广大车主可以投诉,我们将进行严肃处理。”该负责人说。

  公开电子眼位置减少隐蔽执法

  据统计,2008年上半年,采用交通技术
监控设备执法查处的交通违法数量占到总量的30%。但是,高科技在为管理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由于没有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的程序,近年来,各地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中暴露出告知不及时、设置不规范、没有设置提示标志等问题。

  “群众对是否公布交通监控设备地点,大致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不应当公布,因为无论机动车驾驶人知道监控设备地点与否,都应该依法驾车。另一种看法则认为应当公布,公布是公开的一种形式,体现执法的透明度,可以起到教育宣传的作用。”该负责人说。

  在综合考虑了两种意见后,公安部决定采纳后一种意见。

  《程序规定》要求,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适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的,应当由交警操作。

  此外,在违法信息的管理上,《程序规定》体现了便民与服务的特点。按照规定,交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非本地机动车的违法信息转至登记地交管部门。对于因救助危难、紧急避险等产生的违法记录,交管部门在经过审核之后,应当予以消除。

  设定罚款上限杜绝高额“滞纳金”

  当前有个别车主因未及时缴纳罚款,最后滞纳金的额度竟然超过了罚款数额。

  《程序规定》在公安部政府网征求意见时,网民对此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绝大部分人要求对加处罚款总额做出限定。

  2004年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做出规定。

  据悉,目前已有29个省、市、自治区出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但无一对此做出限定。为此,《程序规定》规定,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调整抽血检验程序提高执法效率

  “修改之前的《程序规定》要求,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超过醉酒临界值,就要抽血检验。”该负责人介绍,这种规定在当时有其合理性,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已经成为当事人和交管部门的一种负担。

  为此,《程序规定》在强制措施方面做了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对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者超过醉酒临界值,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才进行抽血检验。另外,机动车驾驶人拒绝配合酒精呼吸测试的,可以抽血检验。

  该负责人表示,《程序规定》对抽血检验程序的调整将大大减少执法环节,提高执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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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2月20日,公安部发布了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程序规定》贯彻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要求,要求交管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指出。

  轻微交通违法以教育优先

  “过去,我们强调对交通违法行为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但现在我们强调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该负责人表示,《程序规定》突出强调了教育优先的原则,这不仅仅是语序的调换,更是彰显了交管部门执法理念的变化。

  为使教育优先落到实处,《程序规定》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据了解,目前河北、江苏、浙江等地已经相继推出了对部分口头行为采取口头警告教育的措施,收到了不错的社会效果。

  在文明执法方面,《程序规定》要求交警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规范文明用语。为加强执法监督,《程序规定》还要求在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建立值日警察和法制员制度。

  “如果交警执法存在冷、硬、横的现象,针对不文明执法行为,广大车主可以投诉,我们将进行严肃处理。”该负责人说。

  公开电子眼位置减少隐蔽执法

  据统计,2008年上半年,采用交通技术
监控设备执法查处的交通违法数量占到总量的30%。但是,高科技在为管理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由于没有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的程序,近年来,各地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中暴露出告知不及时、设置不规范、没有设置提示标志等问题。

  “群众对是否公布交通监控设备地点,大致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不应当公布,因为无论机动车驾驶人知道监控设备地点与否,都应该依法驾车。另一种看法则认为应当公布,公布是公开的一种形式,体现执法的透明度,可以起到教育宣传的作用。”该负责人说。

  在综合考虑了两种意见后,公安部决定采纳后一种意见。

  《程序规定》要求,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适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的,应当由交警操作。

  此外,在违法信息的管理上,《程序规定》体现了便民与服务的特点。按照规定,交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非本地机动车的违法信息转至登记地交管部门。对于因救助危难、紧急避险等产生的违法记录,交管部门在经过审核之后,应当予以消除。

  设定罚款上限杜绝高额“滞纳金”

  当前有个别车主因未及时缴纳罚款,最后滞纳金的额度竟然超过了罚款数额。

  《程序规定》在公安部政府网征求意见时,网民对此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绝大部分人要求对加处罚款总额做出限定。

  2004年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做出规定。

  据悉,目前已有29个省、市、自治区出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但无一对此做出限定。为此,《程序规定》规定,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调整抽血检验程序提高执法效率

  “修改之前的《程序规定》要求,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超过醉酒临界值,就要抽血检验。”该负责人介绍,这种规定在当时有其合理性,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已经成为当事人和交管部门的一种负担。

  为此,《程序规定》在强制措施方面做了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对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者超过醉酒临界值,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才进行抽血检验。另外,机动车驾驶人拒绝配合酒精呼吸测试的,可以抽血检验。

  该负责人表示,《程序规定》对抽血检验程序的调整将大大减少执法环节,提高执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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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2月20日,公安部发布了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程序规定》贯彻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要求,要求交管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指出。

  轻微交通违法以教育优先

  “过去,我们强调对交通违法行为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但现在我们强调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该负责人表示,《程序规定》突出强调了教育优先的原则,这不仅仅是语序的调换,更是彰显了交管部门执法理念的变化。

  为使教育优先落到实处,《程序规定》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据了解,目前河北、江苏、浙江等地已经相继推出了对部分口头行为采取口头警告教育的措施,收到了不错的社会效果。

  在文明执法方面,《程序规定》要求交警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规范文明用语。为加强执法监督,《程序规定》还要求在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建立值日警察和法制员制度。

  “如果交警执法存在冷、硬、横的现象,针对不文明执法行为,广大车主可以投诉,我们将进行严肃处理。”该负责人说。

  公开电子眼位置减少隐蔽执法

  据统计,2008年上半年,采用交通技术
监控设备执法查处的交通违法数量占到总量的30%。但是,高科技在为管理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由于没有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的程序,近年来,各地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中暴露出告知不及时、设置不规范、没有设置提示标志等问题。

  “群众对是否公布交通监控设备地点,大致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不应当公布,因为无论机动车驾驶人知道监控设备地点与否,都应该依法驾车。另一种看法则认为应当公布,公布是公开的一种形式,体现执法的透明度,可以起到教育宣传的作用。”该负责人说。

  在综合考虑了两种意见后,公安部决定采纳后一种意见。

  《程序规定》要求,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适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的,应当由交警操作。

  此外,在违法信息的管理上,《程序规定》体现了便民与服务的特点。按照规定,交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非本地机动车的违法信息转至登记地交管部门。对于因救助危难、紧急避险等产生的违法记录,交管部门在经过审核之后,应当予以消除。

  设定罚款上限杜绝高额“滞纳金”

  当前有个别车主因未及时缴纳罚款,最后滞纳金的额度竟然超过了罚款数额。

  《程序规定》在公安部政府网征求意见时,网民对此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绝大部分人要求对加处罚款总额做出限定。

  2004年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做出规定。

  据悉,目前已有29个省、市、自治区出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但无一对此做出限定。为此,《程序规定》规定,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调整抽血检验程序提高执法效率

  “修改之前的《程序规定》要求,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超过醉酒临界值,就要抽血检验。”该负责人介绍,这种规定在当时有其合理性,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已经成为当事人和交管部门的一种负担。

  为此,《程序规定》在强制措施方面做了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对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者超过醉酒临界值,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才进行抽血检验。另外,机动车驾驶人拒绝配合酒精呼吸测试的,可以抽血检验。

  该负责人表示,《程序规定》对抽血检验程序的调整将大大减少执法环节,提高执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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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2月20日,公安部发布了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程序规定》贯彻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要求,要求交管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指出。

  轻微交通违法以教育优先

  “过去,我们强调对交通违法行为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但现在我们强调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该负责人表示,《程序规定》突出强调了教育优先的原则,这不仅仅是语序的调换,更是彰显了交管部门执法理念的变化。

  为使教育优先落到实处,《程序规定》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据了解,目前河北、江苏、浙江等地已经相继推出了对部分口头行为采取口头警告教育的措施,收到了不错的社会效果。

  在文明执法方面,《程序规定》要求交警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规范文明用语。为加强执法监督,《程序规定》还要求在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建立值日警察和法制员制度。

  “如果交警执法存在冷、硬、横的现象,针对不文明执法行为,广大车主可以投诉,我们将进行严肃处理。”该负责人说。

  公开电子眼位置减少隐蔽执法

  据统计,2008年上半年,采用交通技术
监控设备执法查处的交通违法数量占到总量的30%。但是,高科技在为管理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由于没有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的程序,近年来,各地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中暴露出告知不及时、设置不规范、没有设置提示标志等问题。

  “群众对是否公布交通监控设备地点,大致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不应当公布,因为无论机动车驾驶人知道监控设备地点与否,都应该依法驾车。另一种看法则认为应当公布,公布是公开的一种形式,体现执法的透明度,可以起到教育宣传的作用。”该负责人说。

  在综合考虑了两种意见后,公安部决定采纳后一种意见。

  《程序规定》要求,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适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的,应当由交警操作。

  此外,在违法信息的管理上,《程序规定》体现了便民与服务的特点。按照规定,交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非本地机动车的违法信息转至登记地交管部门。对于因救助危难、紧急避险等产生的违法记录,交管部门在经过审核之后,应当予以消除。

  设定罚款上限杜绝高额“滞纳金”

  当前有个别车主因未及时缴纳罚款,最后滞纳金的额度竟然超过了罚款数额。

  《程序规定》在公安部政府网征求意见时,网民对此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绝大部分人要求对加处罚款总额做出限定。

  2004年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做出规定。

  据悉,目前已有29个省、市、自治区出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但无一对此做出限定。为此,《程序规定》规定,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调整抽血检验程序提高执法效率

  “修改之前的《程序规定》要求,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超过醉酒临界值,就要抽血检验。”该负责人介绍,这种规定在当时有其合理性,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已经成为当事人和交管部门的一种负担。

  为此,《程序规定》在强制措施方面做了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对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者超过醉酒临界值,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才进行抽血检验。另外,机动车驾驶人拒绝配合酒精呼吸测试的,可以抽血检验。

  该负责人表示,《程序规定》对抽血检验程序的调整将大大减少执法环节,提高执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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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2月20日,公安部发布了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程序规定》贯彻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要求,要求交管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指出。

  轻微交通违法以教育优先

  “过去,我们强调对交通违法行为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但现在我们强调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该负责人表示,《程序规定》突出强调了教育优先的原则,这不仅仅是语序的调换,更是彰显了交管部门执法理念的变化。

  为使教育优先落到实处,《程序规定》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据了解,目前河北、江苏、浙江等地已经相继推出了对部分口头行为采取口头警告教育的措施,收到了不错的社会效果。

  在文明执法方面,《程序规定》要求交警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规范文明用语。为加强执法监督,《程序规定》还要求在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建立值日警察和法制员制度。

  “如果交警执法存在冷、硬、横的现象,针对不文明执法行为,广大车主可以投诉,我们将进行严肃处理。”该负责人说。

  公开电子眼位置减少隐蔽执法

  据统计,2008年上半年,采用交通技术
监控设备执法查处的交通违法数量占到总量的30%。但是,高科技在为管理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由于没有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的程序,近年来,各地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中暴露出告知不及时、设置不规范、没有设置提示标志等问题。

  “群众对是否公布交通监控设备地点,大致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不应当公布,因为无论机动车驾驶人知道监控设备地点与否,都应该依法驾车。另一种看法则认为应当公布,公布是公开的一种形式,体现执法的透明度,可以起到教育宣传的作用。”该负责人说。

  在综合考虑了两种意见后,公安部决定采纳后一种意见。

  《程序规定》要求,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适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的,应当由交警操作。

  此外,在违法信息的管理上,《程序规定》体现了便民与服务的特点。按照规定,交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非本地机动车的违法信息转至登记地交管部门。对于因救助危难、紧急避险等产生的违法记录,交管部门在经过审核之后,应当予以消除。

  设定罚款上限杜绝高额“滞纳金”

  当前有个别车主因未及时缴纳罚款,最后滞纳金的额度竟然超过了罚款数额。

  《程序规定》在公安部政府网征求意见时,网民对此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绝大部分人要求对加处罚款总额做出限定。

  2004年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做出规定。

  据悉,目前已有29个省、市、自治区出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但无一对此做出限定。为此,《程序规定》规定,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调整抽血检验程序提高执法效率

  “修改之前的《程序规定》要求,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超过醉酒临界值,就要抽血检验。”该负责人介绍,这种规定在当时有其合理性,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已经成为当事人和交管部门的一种负担。

  为此,《程序规定》在强制措施方面做了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对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者超过醉酒临界值,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才进行抽血检验。另外,机动车驾驶人拒绝配合酒精呼吸测试的,可以抽血检验。

  该负责人表示,《程序规定》对抽血检验程序的调整将大大减少执法环节,提高执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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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2月20日,公安部发布了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程序规定》贯彻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要求,要求交管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指出。

  轻微交通违法以教育优先

  “过去,我们强调对交通违法行为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但现在我们强调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该负责人表示,《程序规定》突出强调了教育优先的原则,这不仅仅是语序的调换,更是彰显了交管部门执法理念的变化。

  为使教育优先落到实处,《程序规定》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据了解,目前河北、江苏、浙江等地已经相继推出了对部分口头行为采取口头警告教育的措施,收到了不错的社会效果。

  在文明执法方面,《程序规定》要求交警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规范文明用语。为加强执法监督,《程序规定》还要求在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建立值日警察和法制员制度。

  “如果交警执法存在冷、硬、横的现象,针对不文明执法行为,广大车主可以投诉,我们将进行严肃处理。”该负责人说。

  公开电子眼位置减少隐蔽执法

  据统计,2008年上半年,采用交通技术
监控设备执法查处的交通违法数量占到总量的30%。但是,高科技在为管理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由于没有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的程序,近年来,各地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中暴露出告知不及时、设置不规范、没有设置提示标志等问题。

  “群众对是否公布交通监控设备地点,大致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不应当公布,因为无论机动车驾驶人知道监控设备地点与否,都应该依法驾车。另一种看法则认为应当公布,公布是公开的一种形式,体现执法的透明度,可以起到教育宣传的作用。”该负责人说。

  在综合考虑了两种意见后,公安部决定采纳后一种意见。

  《程序规定》要求,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适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的,应当由交警操作。

  此外,在违法信息的管理上,《程序规定》体现了便民与服务的特点。按照规定,交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非本地机动车的违法信息转至登记地交管部门。对于因救助危难、紧急避险等产生的违法记录,交管部门在经过审核之后,应当予以消除。

  设定罚款上限杜绝高额“滞纳金”

  当前有个别车主因未及时缴纳罚款,最后滞纳金的额度竟然超过了罚款数额。

  《程序规定》在公安部政府网征求意见时,网民对此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绝大部分人要求对加处罚款总额做出限定。

  2004年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做出规定。

  据悉,目前已有29个省、市、自治区出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但无一对此做出限定。为此,《程序规定》规定,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调整抽血检验程序提高执法效率

  “修改之前的《程序规定》要求,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超过醉酒临界值,就要抽血检验。”该负责人介绍,这种规定在当时有其合理性,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已经成为当事人和交管部门的一种负担。

  为此,《程序规定》在强制措施方面做了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对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者超过醉酒临界值,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才进行抽血检验。另外,机动车驾驶人拒绝配合酒精呼吸测试的,可以抽血检验。

  该负责人表示,《程序规定》对抽血检验程序的调整将大大减少执法环节,提高执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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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2月20日,公安部发布了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程序规定》贯彻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要求,要求交管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指出。

  轻微交通违法以教育优先

  “过去,我们强调对交通违法行为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但现在我们强调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该负责人表示,《程序规定》突出强调了教育优先的原则,这不仅仅是语序的调换,更是彰显了交管部门执法理念的变化。

  为使教育优先落到实处,《程序规定》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据了解,目前河北、江苏、浙江等地已经相继推出了对部分口头行为采取口头警告教育的措施,收到了不错的社会效果。

  在文明执法方面,《程序规定》要求交警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规范文明用语。为加强执法监督,《程序规定》还要求在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建立值日警察和法制员制度。

  “如果交警执法存在冷、硬、横的现象,针对不文明执法行为,广大车主可以投诉,我们将进行严肃处理。”该负责人说。

  公开电子眼位置减少隐蔽执法

  据统计,2008年上半年,采用交通技术
监控设备执法查处的交通违法数量占到总量的30%。但是,高科技在为管理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由于没有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的程序,近年来,各地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中暴露出告知不及时、设置不规范、没有设置提示标志等问题。

  “群众对是否公布交通监控设备地点,大致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不应当公布,因为无论机动车驾驶人知道监控设备地点与否,都应该依法驾车。另一种看法则认为应当公布,公布是公开的一种形式,体现执法的透明度,可以起到教育宣传的作用。”该负责人说。

  在综合考虑了两种意见后,公安部决定采纳后一种意见。

  《程序规定》要求,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适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的,应当由交警操作。

  此外,在违法信息的管理上,《程序规定》体现了便民与服务的特点。按照规定,交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非本地机动车的违法信息转至登记地交管部门。对于因救助危难、紧急避险等产生的违法记录,交管部门在经过审核之后,应当予以消除。

  设定罚款上限杜绝高额“滞纳金”

  当前有个别车主因未及时缴纳罚款,最后滞纳金的额度竟然超过了罚款数额。

  《程序规定》在公安部政府网征求意见时,网民对此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绝大部分人要求对加处罚款总额做出限定。

  2004年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做出规定。

  据悉,目前已有29个省、市、自治区出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但无一对此做出限定。为此,《程序规定》规定,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调整抽血检验程序提高执法效率

  “修改之前的《程序规定》要求,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超过醉酒临界值,就要抽血检验。”该负责人介绍,这种规定在当时有其合理性,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已经成为当事人和交管部门的一种负担。

  为此,《程序规定》在强制措施方面做了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对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者超过醉酒临界值,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才进行抽血检验。另外,机动车驾驶人拒绝配合酒精呼吸测试的,可以抽血检验。

  该负责人表示,《程序规定》对抽血检验程序的调整将大大减少执法环节,提高执法效率。

&Submit= 添 加 文 章 &page=6">6 公开电子眼位置减少隐蔽执法
   
    
  2008年12月20日,公安部发布了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程序规定》贯彻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要求,要求交管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指出。

  轻微交通违法以教育优先

  “过去,我们强调对交通违法行为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但现在我们强调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该负责人表示,《程序规定》突出强调了教育优先的原则,这不仅仅是语序的调换,更是彰显了交管部门执法理念的变化。

  为使教育优先落到实处,《程序规定》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据了解,目前河北、江苏、浙江等地已经相继推出了对部分口头行为采取口头警告教育的措施,收到了不错的社会效果。

  在文明执法方面,《程序规定》要求交警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规范文明用语。为加强执法监督,《程序规定》还要求在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建立值日警察和法制员制度。

  “如果交警执法存在冷、硬、横的现象,针对不文明执法行为,广大车主可以投诉,我们将进行严肃处理。”该负责人说。

  公开电子眼位置减少隐蔽执法

  据统计,2008年上半年,采用交通技术
监控设备执法查处的交通违法数量占到总量的30%。但是,高科技在为管理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由于没有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的程序,近年来,各地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中暴露出告知不及时、设置不规范、没有设置提示标志等问题。

  “群众对是否公布交通监控设备地点,大致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不应当公布,因为无论机动车驾驶人知道监控设备地点与否,都应该依法驾车。另一种看法则认为应当公布,公布是公开的一种形式,体现执法的透明度,可以起到教育宣传的作用。”该负责人说。

  在综合考虑了两种意见后,公安部决定采纳后一种意见。

  《程序规定》要求,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适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的,应当由交警操作。

  此外,在违法信息的管理上,《程序规定》体现了便民与服务的特点。按照规定,交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非本地机动车的违法信息转至登记地交管部门。对于因救助危难、紧急避险等产生的违法记录,交管部门在经过审核之后,应当予以消除。

  设定罚款上限杜绝高额“滞纳金”

  当前有个别车主因未及时缴纳罚款,最后滞纳金的额度竟然超过了罚款数额。

  《程序规定》在公安部政府网征求意见时,网民对此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绝大部分人要求对加处罚款总额做出限定。

  2004年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做出规定。

  据悉,目前已有29个省、市、自治区出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但无一对此做出限定。为此,《程序规定》规定,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调整抽血检验程序提高执法效率

  “修改之前的《程序规定》要求,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超过醉酒临界值,就要抽血检验。”该负责人介绍,这种规定在当时有其合理性,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已经成为当事人和交管部门的一种负担。

  为此,《程序规定》在强制措施方面做了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对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者超过醉酒临界值,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才进行抽血检验。另外,机动车驾驶人拒绝配合酒精呼吸测试的,可以抽血检验。

  该负责人表示,《程序规定》对抽血检验程序的调整将大大减少执法环节,提高执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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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2月20日,公安部发布了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程序规定》贯彻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要求,要求交管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指出。

  轻微交通违法以教育优先

  “过去,我们强调对交通违法行为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但现在我们强调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该负责人表示,《程序规定》突出强调了教育优先的原则,这不仅仅是语序的调换,更是彰显了交管部门执法理念的变化。

  为使教育优先落到实处,《程序规定》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据了解,目前河北、江苏、浙江等地已经相继推出了对部分口头行为采取口头警告教育的措施,收到了不错的社会效果。

  在文明执法方面,《程序规定》要求交警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规范文明用语。为加强执法监督,《程序规定》还要求在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建立值日警察和法制员制度。

  “如果交警执法存在冷、硬、横的现象,针对不文明执法行为,广大车主可以投诉,我们将进行严肃处理。”该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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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统计,2008年上半年,采用交通技术
监控设备执法查处的交通违法数量占到总量的30%。但是,高科技在为管理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由于没有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的程序,近年来,各地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中暴露出告知不及时、设置不规范、没有设置提示标志等问题。

  “群众对是否公布交通监控设备地点,大致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不应当公布,因为无论机动车驾驶人知道监控设备地点与否,都应该依法驾车。另一种看法则认为应当公布,公布是公开的一种形式,体现执法的透明度,可以起到教育宣传的作用。”该负责人说。

  在综合考虑了两种意见后,公安部决定采纳后一种意见。

  《程序规定》要求,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适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的,应当由交警操作。

  此外,在违法信息的管理上,《程序规定》体现了便民与服务的特点。按照规定,交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非本地机动车的违法信息转至登记地交管部门。对于因救助危难、紧急避险等产生的违法记录,交管部门在经过审核之后,应当予以消除。

  设定罚款上限杜绝高额“滞纳金”

  当前有个别车主因未及时缴纳罚款,最后滞纳金的额度竟然超过了罚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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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绝大部分人要求对加处罚款总额做出限定。

  2004年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做出规定。

  据悉,目前已有29个省、市、自治区出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但无一对此做出限定。为此,《程序规定》规定,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调整抽血检验程序提高执法效率

  “修改之前的《程序规定》要求,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超过醉酒临界值,就要抽血检验。”该负责人介绍,这种规定在当时有其合理性,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已经成为当事人和交管部门的一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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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负责人表示,《程序规定》对抽血检验程序的调整将大大减少执法环节,提高执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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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2月20日,公安部发布了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程序规定》贯彻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要求,要求交管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指出。

  轻微交通违法以教育优先

  “过去,我们强调对交通违法行为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但现在我们强调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该负责人表示,《程序规定》突出强调了教育优先的原则,这不仅仅是语序的调换,更是彰显了交管部门执法理念的变化。

  为使教育优先落到实处,《程序规定》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据了解,目前河北、江苏、浙江等地已经相继推出了对部分口头行为采取口头警告教育的措施,收到了不错的社会效果。

  在文明执法方面,《程序规定》要求交警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规范文明用语。为加强执法监督,《程序规定》还要求在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建立值日警察和法制员制度。

  “如果交警执法存在冷、硬、横的现象,针对不文明执法行为,广大车主可以投诉,我们将进行严肃处理。”该负责人说。

  公开电子眼位置减少隐蔽执法

  据统计,2008年上半年,采用交通技术
监控设备执法查处的交通违法数量占到总量的30%。但是,高科技在为管理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由于没有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的程序,近年来,各地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中暴露出告知不及时、设置不规范、没有设置提示标志等问题。

  “群众对是否公布交通监控设备地点,大致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不应当公布,因为无论机动车驾驶人知道监控设备地点与否,都应该依法驾车。另一种看法则认为应当公布,公布是公开的一种形式,体现执法的透明度,可以起到教育宣传的作用。”该负责人说。

  在综合考虑了两种意见后,公安部决定采纳后一种意见。

  《程序规定》要求,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适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的,应当由交警操作。

  此外,在违法信息的管理上,《程序规定》体现了便民与服务的特点。按照规定,交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非本地机动车的违法信息转至登记地交管部门。对于因救助危难、紧急避险等产生的违法记录,交管部门在经过审核之后,应当予以消除。

  设定罚款上限杜绝高额“滞纳金”

  当前有个别车主因未及时缴纳罚款,最后滞纳金的额度竟然超过了罚款数额。

  《程序规定》在公安部政府网征求意见时,网民对此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绝大部分人要求对加处罚款总额做出限定。

  2004年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做出规定。

  据悉,目前已有29个省、市、自治区出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但无一对此做出限定。为此,《程序规定》规定,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调整抽血检验程序提高执法效率

  “修改之前的《程序规定》要求,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超过醉酒临界值,就要抽血检验。”该负责人介绍,这种规定在当时有其合理性,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已经成为当事人和交管部门的一种负担。

  为此,《程序规定》在强制措施方面做了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对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者超过醉酒临界值,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才进行抽血检验。另外,机动车驾驶人拒绝配合酒精呼吸测试的,可以抽血检验。

  该负责人表示,《程序规定》对抽血检验程序的调整将大大减少执法环节,提高执法效率。

&Submit= 添 加 文 章 &page=9">9 公开电子眼位置减少隐蔽执法
   
    
  2008年12月20日,公安部发布了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程序规定》贯彻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要求,要求交管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指出。

  轻微交通违法以教育优先

  “过去,我们强调对交通违法行为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但现在我们强调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该负责人表示,《程序规定》突出强调了教育优先的原则,这不仅仅是语序的调换,更是彰显了交管部门执法理念的变化。

  为使教育优先落到实处,《程序规定》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据了解,目前河北、江苏、浙江等地已经相继推出了对部分口头行为采取口头警告教育的措施,收到了不错的社会效果。

  在文明执法方面,《程序规定》要求交警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规范文明用语。为加强执法监督,《程序规定》还要求在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建立值日警察和法制员制度。

  “如果交警执法存在冷、硬、横的现象,针对不文明执法行为,广大车主可以投诉,我们将进行严肃处理。”该负责人说。

  公开电子眼位置减少隐蔽执法

  据统计,2008年上半年,采用交通技术
监控设备执法查处的交通违法数量占到总量的30%。但是,高科技在为管理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由于没有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的程序,近年来,各地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中暴露出告知不及时、设置不规范、没有设置提示标志等问题。

  “群众对是否公布交通监控设备地点,大致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不应当公布,因为无论机动车驾驶人知道监控设备地点与否,都应该依法驾车。另一种看法则认为应当公布,公布是公开的一种形式,体现执法的透明度,可以起到教育宣传的作用。”该负责人说。

  在综合考虑了两种意见后,公安部决定采纳后一种意见。

  《程序规定》要求,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适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的,应当由交警操作。

  此外,在违法信息的管理上,《程序规定》体现了便民与服务的特点。按照规定,交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非本地机动车的违法信息转至登记地交管部门。对于因救助危难、紧急避险等产生的违法记录,交管部门在经过审核之后,应当予以消除。

  设定罚款上限杜绝高额“滞纳金”

  当前有个别车主因未及时缴纳罚款,最后滞纳金的额度竟然超过了罚款数额。

  《程序规定》在公安部政府网征求意见时,网民对此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绝大部分人要求对加处罚款总额做出限定。

  2004年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做出规定。

  据悉,目前已有29个省、市、自治区出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但无一对此做出限定。为此,《程序规定》规定,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调整抽血检验程序提高执法效率

  “修改之前的《程序规定》要求,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超过醉酒临界值,就要抽血检验。”该负责人介绍,这种规定在当时有其合理性,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已经成为当事人和交管部门的一种负担。

  为此,《程序规定》在强制措施方面做了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对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者超过醉酒临界值,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才进行抽血检验。另外,机动车驾驶人拒绝配合酒精呼吸测试的,可以抽血检验。

  该负责人表示,《程序规定》对抽血检验程序的调整将大大减少执法环节,提高执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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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2月20日,公安部发布了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程序规定》贯彻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要求,要求交管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指出。

  轻微交通违法以教育优先

  “过去,我们强调对交通违法行为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但现在我们强调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该负责人表示,《程序规定》突出强调了教育优先的原则,这不仅仅是语序的调换,更是彰显了交管部门执法理念的变化。

  为使教育优先落到实处,《程序规定》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据了解,目前河北、江苏、浙江等地已经相继推出了对部分口头行为采取口头警告教育的措施,收到了不错的社会效果。

  在文明执法方面,《程序规定》要求交警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规范文明用语。为加强执法监督,《程序规定》还要求在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建立值日警察和法制员制度。

  “如果交警执法存在冷、硬、横的现象,针对不文明执法行为,广大车主可以投诉,我们将进行严肃处理。”该负责人说。

  公开电子眼位置减少隐蔽执法

  据统计,2008年上半年,采用交通技术
监控设备执法查处的交通违法数量占到总量的30%。但是,高科技在为管理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由于没有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的程序,近年来,各地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中暴露出告知不及时、设置不规范、没有设置提示标志等问题。

  “群众对是否公布交通监控设备地点,大致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不应当公布,因为无论机动车驾驶人知道监控设备地点与否,都应该依法驾车。另一种看法则认为应当公布,公布是公开的一种形式,体现执法的透明度,可以起到教育宣传的作用。”该负责人说。

  在综合考虑了两种意见后,公安部决定采纳后一种意见。

  《程序规定》要求,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适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的,应当由交警操作。

  此外,在违法信息的管理上,《程序规定》体现了便民与服务的特点。按照规定,交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非本地机动车的违法信息转至登记地交管部门。对于因救助危难、紧急避险等产生的违法记录,交管部门在经过审核之后,应当予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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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规定》在公安部政府网征求意见时,网民对此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绝大部分人要求对加处罚款总额做出限定。

  2004年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做出规定。

  据悉,目前已有29个省、市、自治区出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但无一对此做出限定。为此,《程序规定》规定,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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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之前的《程序规定》要求,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超过醉酒临界值,就要抽血检验。”该负责人介绍,这种规定在当时有其合理性,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已经成为当事人和交管部门的一种负担。

  为此,《程序规定》在强制措施方面做了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对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者超过醉酒临界值,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才进行抽血检验。另外,机动车驾驶人拒绝配合酒精呼吸测试的,可以抽血检验。

  该负责人表示,《程序规定》对抽血检验程序的调整将大大减少执法环节,提高执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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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2月20日,公安部发布了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程序规定》贯彻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要求,要求交管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指出。

  轻微交通违法以教育优先

  “过去,我们强调对交通违法行为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但现在我们强调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该负责人表示,《程序规定》突出强调了教育优先的原则,这不仅仅是语序的调换,更是彰显了交管部门执法理念的变化。

  为使教育优先落到实处,《程序规定》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据了解,目前河北、江苏、浙江等地已经相继推出了对部分口头行为采取口头警告教育的措施,收到了不错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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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交警执法存在冷、硬、横的现象,针对不文明执法行为,广大车主可以投诉,我们将进行严肃处理。”该负责人说。

  公开电子眼位置减少隐蔽执法

  据统计,2008年上半年,采用交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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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众对是否公布交通监控设备地点,大致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不应当公布,因为无论机动车驾驶人知道监控设备地点与否,都应该依法驾车。另一种看法则认为应当公布,公布是公开的一种形式,体现执法的透明度,可以起到教育宣传的作用。”该负责人说。

  在综合考虑了两种意见后,公安部决定采纳后一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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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在违法信息的管理上,《程序规定》体现了便民与服务的特点。按照规定,交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非本地机动车的违法信息转至登记地交管部门。对于因救助危难、紧急避险等产生的违法记录,交管部门在经过审核之后,应当予以消除。

  设定罚款上限杜绝高额“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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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此,《程序规定》在强制措施方面做了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对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者超过醉酒临界值,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才进行抽血检验。另外,机动车驾驶人拒绝配合酒精呼吸测试的,可以抽血检验。

  该负责人表示,《程序规定》对抽血检验程序的调整将大大减少执法环节,提高执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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